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產權”)的資產交易活動,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產權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資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交通運輸工具等資產。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資產交易,是指資產轉讓主體(以下簡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通過天津產權完成資產轉讓交易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資產交易活動的各類參與主體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天津產權的相關規定,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作為轉讓標的。
第六條 參與資產交易的轉讓方及意向受讓方,均可以向天津產權或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咨詢,并委托其提供政策咨詢、方案設計、項目推介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一節 受理轉讓申請
第七條 資產交易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天津產權負責承擔。
第八條 轉讓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進行交易,與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九條 轉讓方可以在正式提交轉讓申請之前,根據轉讓業務的需要,通過天津產權預披露擬轉讓標的信息。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天津產權提供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天津產權予以接收登記。不符合登記要求的,天津產權將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天津產權接到申請材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轉讓方申請資產交易時應向天津產權提供如下材料:
(一)《資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轉讓方合法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四)轉讓方內部決策文件;
(五)轉讓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六)交易資產涉及共有或設置其他權利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并提供相關權利人明確表示認可轉讓行為的書面材料;
(七)轉讓標的涉及相關權利人優先購買權的,需提供相關權利人書面表述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有效文件;
(八)天津產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轉讓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應提交有權批準機構同意轉讓的批復或決議和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且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轉讓方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轉讓方可以在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并明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保證金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
第十四條 涉及相關權利人優先購買權的項目,在轉讓信息公示中應當如實披露,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天津產權規定進行權利人優先購買權的行權操作。
第二節 披露轉讓信息
第十五條 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天津產權將轉讓信息通過天津產權網站進行公開披露。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的,轉讓方可按照《資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的約定延長信息披露期限;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轉讓工作程序。未在《資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中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期滿后該項目自動終結。
第十六條 資產交易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國有資產交易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起始日期以天津產權發布的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為準。
第十七條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十八條 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品名、數量、用途等基本情況;
(二)信息披露期限、轉讓方式、轉讓底價、保證金設置、標的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其他需要轉讓方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在規定的披露期內,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到天津產權查閱轉讓信息披露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交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時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再次進行轉讓信息披露。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進行轉讓信息披露。
第三節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一條 天津產權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
意向受讓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進行交易,與具有天津產權經紀會員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二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申請資產交易時應向天津產權提供如下材料:
(一)《資產受讓申請書》;
(二)意向受讓方合法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天津產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受托經紀會員應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并對相關情況做盡職調查。
第二十四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聯合受讓各方需委托一方為主辦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應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天津產權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二十六條 天津產權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并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
第二十七條 信息披露顯示轉讓方沒有受讓資格確認要求的,經天津產權審核通過且按時交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即獲得資格確認。
第二十八條 信息披露顯示轉讓方有受讓資格確認要求的,轉讓信息披露期滿后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天津產權將意向受讓方的審核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轉讓方應在收到天津產權的《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為同意天津產權做出的資格確認意見。轉讓方與天津產權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經轉讓方資格確認后,天津產權在2個工作日內向意向受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
第四節 組織交易簽約
第二十九條 轉讓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兩家或兩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天津產權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由天津產權組織交易雙方按轉讓底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相關權利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天津產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競價的交易項目,交易各方須遵守天津產權有關競價組織實施辦法的規定,按照天津產權有關競價交易規則和程序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天津產權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條 《資產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底價、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標的交割事項;
(六)或有事項的相關約定;
(七)合同的生效條件;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資產交易合同》生效后,天津產權將交易結果通過天津產權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如有)、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節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五條 資產交易各方原則上應當通過天津產權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其中,國有資產轉讓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天津產權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天津產權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三十六條 資產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天津產權提出申請,按照天津產權和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八條 受讓方應當在《資產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天津產權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第三十九條 轉、受讓雙方依《資產交易合同》約定辦理資產交割手續。具備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天津產權按約定完成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天津產權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天津產權在收到費用后,出具收費憑證。
第六節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條 交易雙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交付交易價款,且交易雙方按照天津產權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后,天津產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資產交易憑證。
第四十一條 交易憑證中載明:轉讓標的名稱、項目編號、標的權屬證明編號、轉讓方式、信息公告時長、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轉讓標的評估值(如有)、轉讓底價、成交價格、成交方式、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交易憑證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三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三條 交易雙方及與資產轉讓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參照天津產權關于爭議調解操作細則處理。
第四十四條 資產交易的中止和終結,參照天津產權關于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辦理。同時在天津產權網站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交易相關方。
第四十五條 資產交易過程中,當事人申請中止交易的,經天津產權同意后可予辦理相關中止手續。發生如下情況的,天津產權可直接做出中止交易的決定:
(一)轉讓標的存在權屬瑕疵,屬于轉讓方無權處置、越權處置的資產;
(二)轉讓方隱瞞轉讓標的重大缺陷或其他重大事項,提供轉讓標的虛假材料的;
(三)意向受讓方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秩序,妨礙公平競爭、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四)發生電力故障、網絡故障、系統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活動無法繼續進行或繼續進行顯失公平的;
(五)影響交易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資產交易過程中發生如下情況的,天津產權可直接做出終結交易的決定:
(一)轉讓標的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的;
(二)轉讓標的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的;
(三)轉讓標的被政府征收、征用的;
(四)交易相關方或交易活動因違規違法被政府紀檢部門、司法機關等部門審查、偵查的;
(五)在交易期間因原申報材料失效導致必須重新申報、重新審批或重新備案的;
(六)轉讓方或受讓方無故不推進交易進程,經天津產權催辦仍不作為的;
(七)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七條 轉讓方在轉讓標的移交前,應保證該標的權屬清晰,轉讓方對其轉讓的標的擁有所有權,不存在妨礙交付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天津產權依據本規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交易方主體資格、交易權限完整、交易標的無瑕疵、交易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四十九條 資產交易過程中,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受讓方、受托經紀會員及相關人員應對參與交易活動獲得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并對泄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資產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天津產權申請調解。爭議涉及天津產權時,當事人可以向天津產權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對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國有資產及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規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天津產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相關規則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9月9日